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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處理邪教法律法規的歷史沿革和現狀

2021-12-10 來源:薄荷茶社

一、 建國初期打擊反動會道門的相關規定

新中國成立之初,開展了取締反動會道門活動,被列入的反動會道門的組織,既有邪教的特征,也有黑社會的特征。據統計,內地共有會道門三百余種,道首和骨干分子約82萬人,道徒約1300萬人。各種反動會道門在道徒中進行反政府宣傳,甚至策劃武裝暴亂。反動會道門組織的罪行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從事反革命的暴亂。二是利用迷信,欺騙群眾、強奸婦女。三是設立名目繁多的苛捐雜稅,如“入道費”、“燒香費”等等剝削道徒。四是造謠惑眾、擾亂社會、擾亂民心。黨和政府政策是“孤立道首,團結道徒,教育廣大群眾,摧毀反動組織,嚴懲反動頭目”。對罪大惡極的,槍斃、判刑,對一般頭目,則采取登記、造冊,勒令退出反動組織等。

1950年12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出布告,取締一貫道。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其中第八條規定:“利用封建會道門,進行反革命活動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其情節較輕者處三年以上徒刑?!?1952年10月,中央有關文件要求“在已經完成土地改革的新區農村和沒有取締反動會道門的城市,發動一個大規模的取締會道門的群眾運動,把一切應該逮捕的道首都捉起來,結合進行廣泛深入的大張旗鼓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廣泛的退道運動,來一次集中解決,基本上摧毀反動會道門的組織”。

二、 1979《刑法》依法打擊處理反動會道門、邪教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于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國第一部憲法以后開始起草,先后修訂過38個稿本。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7月6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命令公布,并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79《刑法》分兩編,共192條。1979年《刑法》其中第九十九條 組織、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門進行反革命活動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邪教勢力大多在偏遠地區活動,九十年代新生邪教多以中心城市為基地擴張,進入二十一世紀,邪教開始出現國際化的趨勢。特別是法輪功等邪教組織,將邪教教義與政治訴求掛鉤,甚至主張推翻現政權,引起了黨中央的高度警惕。1982年3月,中央有關文件規定:“已被取締的一切反動會道門和神漢、巫婆,一律不準恢復活動。凡妖言惑眾、騙人錢財者,一律嚴加取締,并且繩之以法?!蓖瑫r政府有關部門對“呼喊派”、“門徒會”、主神教”、“圓頓法門”等邪教給予了定性。從這一時期看,各類邪教的危害性逐漸顯現,引發了中央的高度重視,但多以文件形式對當時比較活躍的邪教進行了明確。

三、 1997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币苑傻男问矫鞔_了對邪教組織要依法開展打擊工作。在這一時期,由于是和各類邪教組織開展依法斗爭的初期,所以各司法部門針對當時各類邪教的表現形式,密集出臺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

一是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主要針對當時法輪功邪教組織圍攻黨和政府機關,采取非法聚集和自殘的模式對我進行施壓的問題,所以該解釋中主要條文規定“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并具有六種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這六種情形為:聚眾圍攻、沖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擾亂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的;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聚眾圍攻、沖擊、強占、哄鬧公共場所及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抗拒有關部門取締或者已經被有關部門取締,又恢復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組織,或者繼續進行邪教活動的;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情節嚴重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組織標識的;其他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行為的。 根據這項司法解釋,刑法第三百條第二款規定的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迷信邪說,蒙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致人死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還對利用和組織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迷信邪說,指使、脅迫其成員或其他人實施自殺、自傷行為;以迷信邪說引誘、脅迫、欺騙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婦女、幼女;以各種欺騙手段,收取他人財物;組織、策劃、實施、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等行為的定罪處罰,做出規定。這個解釋一方面針對解決當時較為突出的非法聚集和圍攻問題,另一方面還是根據以前會道門的表現形式對邪教的表現形式更多的進行了類推。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

1999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認真貫徹執行<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有關司法解釋的通知》。1999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通過這一階段的依法處理工作我們一方面對各地的邪教頭目進行了依法打擊,基本摧毀了各地的組織體系,另一方面加大了宣傳力度,教育轉化了被蒙騙的群眾,邪教非法聚集的數量急劇下降,法輪功等邪教組織活動逐步轉入地下。

二是2001年6月,頒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各類邪教案件中制作、撒發宣傳品的行為進行了明確,對數量進行了量化。從而為執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督忉尪凡坏幎烁黝愋麄髌纷沸痰臄盗?,還規定了下列用語的含義:“宣傳品”,是指傳單、標語、噴圖、圖片、書籍、報刊、錄音帶、錄像帶、光盤及其母盤或者其他有宣傳作用的物品?!爸谱鳌?,是指編寫、印制、復制、繪畫、出版、錄制、攝制、洗印等行為?!皞鞑ァ?,是指散發、張貼、郵寄、上載、播放以及發送電子信息等行為。同時針對出現的自焚問題,明確了組織、策劃、煽動、教唆、幫助邪教組織人員自殺、自殘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邪教組織人員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規定定罪處罰??梢哉f是用這種重罪懲處的形式進一步給予法輪功等邪教組織成員以震懾?!督忉專ǘ芬餐瑫r延續了之前解釋中對首要分子堅決依法打擊和被蒙蔽練習者的寬嚴相濟的區別對待,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邪教案件,對于犯罪情節輕微,有悔罪表現,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嫌疑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審理邪教案件,對于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從輕處罰;依法可以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的,可以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適用緩刑;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督忉專ǘ芬幎ǖ南鄬毣?,有效的指導了邪教案件的審理。

四、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 8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完善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加大了對邪教犯罪的處罰力度。

一是修改后的刑法300條有以下五個變化: 第一,提高法定最高刑。將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無期徒刑。 修正案(九)三十三條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二,增加了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等附加刑。第三,增加了數罪并罰的規定,對利用邪教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予以數罪并罰。 第四,增加了對組織、利用邪教等蒙騙他人致人重傷的處罰規定。 第五,降低了對涉邪教犯罪的處罰下限。修正案(九)三十三條規定: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該條款解決了勞動教養制度取消后與刑法相關規定的銜接。因此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通過,為行刑銜接起到了很好的補位作用。

二是2017年1月,高法、高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就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解釋。司法解釋共16條,主要就邪教組織的界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致人重傷、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邪教組織犯罪所涉及的寬嚴相濟、罪數處斷、共同犯罪等實體問題和邪教宣傳品的認定程序等問題做了規定。更為重要的是《解釋》對近年來出現的新型涉邪教犯罪行為,做出了明確的量刑規定。如使用“偽基站”“黑廣播”等無線電臺(站)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以貨幣為載體宣揚邪教,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等。另外該解釋延續了刑法修正案(九)對勞動教養取消以后行刑銜接的彌補,在追訴標準上進行了下調。從而強化了對邪教組織成員的依法處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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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徐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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