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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過人被踢倒,為什么被罵的是內馬爾——“指責受害人”現象及其心理成因分析

作者:云杉 · 2021-12-13 來源:薄荷茶社

感冒發燒了,家人第一時間批評“早叫你多穿點衣服”;有人中了詐騙圈套,人們會說“蒼蠅不叮無縫的蛋”“不貪心就不會受騙上當”;有人被搶劫、強奸,人們會想“大晚上還去那種地方”;綠茵場上,內馬爾彩虹過人(一種很“炫”的足球過人方式)被對手踢倒,網上一片指責聲“動作花哨就是找踢”……

這樣的情景很熟悉吧。不好的事情發生時,第一反應不是同情、安撫受害者,而是對其加以指責,心理學上把這種現象稱為“指責受害者”。

一、什么是“指責受害者”現象

2021年11月,廣州警方通報了一起因停車場糾紛而引發的故意傷害事件,保安捅傷車主,傷者經搶救無效死亡。新聞報道后,很多評論指向被害車主,“平時就囂張”、“那是他活該”。為什么會這樣?有學者認為,這與美國心理學家梅文·萊納提出“公正世界信念”有關。持這種信念的人相信世界是理想的、可控的,為了讓自己保持內在認知和行為一致,他們會認為后果是受害者自己造成的。但是,現實中持有“公正世界信念”的人數未必更多,而且,那些認為世界不公的人,似乎更可能產生指責受害者行為?!肮倍鄶禃r候更像是一種期望,是人們體會到世界“不公正”而產生和倡導的一種理想狀態。在保安刺死車主的案例中,大多數人理性上同意公正的處置是行兇者受到懲罰,但內心仍然慣性地指責受害者“罪有應得”,尤其那些認為自己與停車場管理員一樣處于社會底層、經常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

現在,讓我們探討其他心理成因。

1、反事實思維

加拿大心理學家齊瓦·孔達認為,人們常持有一種“反事實思維”,當我們的注意力集中在受害者身上時,我們傾向于將其他事實看做是不可變的背景因素,因此我們嘗試從改變受害者行為的角度做出解釋,這可能是受害者常常因其不幸而受到譴責的原因。美國心理學家Kehneman和Tversky(1982)為了驗證這一假設,描述了一種情境:瓊斯先生平時都是沿市內道路駕車回家,一天下班后,為了欣賞海濱風光,他不走平時的路線,結果途中被一個醉酒司機釀成交通事故身亡。當要求被試想象瓊斯先生的家人如何完成句子:“如果……該多好”時,被試的想象集中在:如果瓊斯先生跟平時一樣走另一條路,悲劇就不會發生了。反過來,當要求被試從肇事司機的角度想,大多數被試的反應是司機如果那天不喝酒,或者喝了酒不開車,車禍就不會發生了。這些研究結果暗示一個令人不安的結論:受害者受到的關注越多,人們越容易產生本來可以做點別的行為以避免悲劇發生的想法,從而產生對受害者的譴責行為。

2、事后諸葛亮

每天股市收盤,股評家們都能為當天漲跌找出一大堆理由。足球比賽輸球之后,媒體、球迷滿是這樣的聲音“這樣排兵布陣怎么可能行”。金融危機發生后,總有人聲稱“早就知道這場危機不可避免”。當一件事情已經發生,我們會立即調整自己的感知,深信自己早就知道會如此。我們重構過去的知識狀態時,傾向于夸大對已發生事件結果的預知程度,而沒有認識到,這些跡象是在我們了解事情的結局后才清晰起來,美國心理學家丹尼爾·卡尼曼稱之為“知道”的錯覺。當我們知道自己的朋友離婚后,他們先前很多模棱兩可的行為,都可以重新解釋為他們之間關系緊張的先兆,我們會回想起很多他們關系不合的細節,而對他們曾經恩愛的表現忽略不計。齊瓦·孔達認為,我們不能準確地重構過去的知識狀態,這會導致我們嚴厲指責別人(或自己)的錯誤決定。錯誤一旦釀成,我們在事后會難以理解,為什么會有人做出如此愚蠢的決定,從而把矛頭指向受害者:事情不是明擺著嗎?明眼人都能看出那是個荒謬的決定。

3、替代攻擊與宣泄

“指責受害人”的心理機制有其益處。反事實思維可以讓我們從自身出發考慮如何避免類似的危險情境,世事難料,改變不了環境,我們就改變自己。替代攻擊可以讓我們宣泄壓抑已久的負面情緒,“善有善報,惡有惡報”,這些想法可以促進心理平衡,減少現實沖動。事后諸葛亮可以讓我們自我感覺良好,幫助我們滿懷信心地生活、工作。但是,指責受害人也可能蒙蔽我們對事實真相的認知和探求,一面之辭的指責還可能造成對受害人的二次傷害,造成受害者家屬承受喪親之痛還要被指責,被詐騙者不敢報警等后果。

二、邪教問題中的“指責受害人”現象

事實上,“指責受害人”現象在邪教問題中也時有發生。比如聽說家人信了邪教,我們會指責他“腦子被驢踢了”??吹矫襟w關于邪教犯罪的報道,人們很難理解為什么那么簡單的騙局也有人信,邪教那些說辭簡直荒謬透頂,怎么會有人深陷其中。這些指責不無道理,因為參加邪教活動本身就是違法犯罪行為,而且邪教受害者同時也是潛在或事實施害人,但是,不問緣由的指責也可能導致我們看待邪教問題簡單化,阻礙我們對邪教本質、欺騙手法的深入探究,也不利于我們教育挽回被邪教蒙騙的家人。

難道那些邪教人員不應該受到指責嗎?下面,我們就來探討這個問題。

1、“指責受害者”現象在邪教問題中普遍存在

聽到身邊有人加入邪教,對其加以指責幾乎是一種普遍的社會反應。反邪教志愿者張磊長期從事對邪教人員進行思想矯治的相關工作,他在“粵反邪專家講堂”《當家人朋友癡迷邪教 我們應該怎么辦》中講述,工作中經常遇到這樣的事情,獲悉親人相信邪教的消息時,人們的反應總是首先感到憤怒,指責其“腦子被驢踢了”,然后家人召開“批判”會,以為通過三言兩語就可以把他(她)“罵”醒,卻發現越罵越糟糕,要說服一個相信邪教的人絕非易事。美國心理學會原主席、邪教問題專家瑪格麗特·辛格指出,當有人誤入邪教,社會輿論會指責這個人一定有什么毛病,這是某種人格的失敗,公眾會一致把邪教成員看成是傻瓜、瘋子和弱智,甚至一些專業的精神病醫生,也認為只有處于崩潰邊緣和患精神病的人才會加入邪教。社會上還存在一種譴責受害者家屬的輿論力量,指出或暗示他們的家庭一定有什么失敗之處,不然的話,他們的親人怎么可能加入邪教。

2、邪教“受害者”應該受到指責嗎

在“指責受害者”現象中,有些受害人的確一定程度行為不當,比如在保安刺死車主的案例中,如果真的存在車主不遵守規定,還言語侮辱停車場管理人員的情節,其行為當然應該受到譴責,只是他實際受到的“懲罰”相對他理應受到的指責而言過重了。也有些受害者并無行為不當,瓊斯先生走另一條路回家無可厚非,穿性感衣服外出也不是什么過錯,他們不應該因此受到指責。同樣,對于是否應該指責邪教“受害者”的問題,我們也要辯證看待,這也是筆者寫這篇文章的目的:希望引起更多人客觀看待邪教問題。

邪教組織人員構成龐雜,既有發起者、骨干、推動者,又有被裹挾者、被蒙騙者,還有一些受害者癡迷、參與程度較深,逐漸被“提攜”為組織骨干,成為更大的施害者。邪教犯罪的特點決定了行為人同時既是“受害者”也是“施害者”,其本人受邪教組織蒙騙控制后,會繼續拉攏欺騙其他人,導致他人加入邪教或受到傷害,其活動擾亂、破壞社會秩序等。如2014年5月山東煙臺發生的邪教成員致人死亡事件,就是因為幾名“全能神”成員意欲拉攏信眾未果而將發展對象活活打死,他們最終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由于邪教現實危害和潛在危害都很巨大,為保護社會穩定,維護群眾利益,我國出臺了一系列打擊、取締邪教活動的法律法規,從上至危害國家安全、下至參加邪教活動等都做了明確的懲治規定。在這個意義上,邪教人員不但應當受到指責,還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是,我們也要看到,由于邪教問題的復雜性,單純的指責很多時候于事無補,還會事與愿違,起反作用。從“指責受害者”的心理成因可以看到,對邪教人員的指責主要是出于“事后諸葛亮”的結果偏誤。丹尼爾·卡尼曼指出,后見之明會導致我們低估事實、影響決策,“后見之明對那些決策制定者尤其無情”,而且“結果越糟糕,后見之明的偏見就越嚴重”。一般人很少直接接觸邪教,對邪教的傳播手法、技巧等知之甚少,每當看到那些“離譜”的邪教現象,很容易覺得不可思議,難免產生指責沖動。然而,人們的片面指責可能造成對邪教人員及其家庭的二次傷害;對邪教問題的輕視會導致我們減少自我防范意識,增加落入邪教圈套的風險;低估邪教傳播發展能力,會導致決策者忽視邪教問題背后隱藏的系統風險。對于家人誤入邪教的情況,簡單粗暴的指責會加深彼此隔閡,錯過挽回時機,還會把家人“推向”邪教組織。

3、罵也不是,不罵也不是,那該怎么辦

首先,要明確該譴責誰、爭取誰。黨和國家治理邪教始終堅持打擊少數,團結、教育、挽救大多數的原則,既要有效扼制邪教組織發展,又盡可能保護受害群眾,團結群眾,依靠群眾。我國《刑法》對邪教犯罪的組織主犯、骨干、普通信眾等定罪原則作出了細致的區分,對部分癡迷邪教經普通教育仍不能自拔的群眾,黨和政府還采取措施,對其進行一系列艱苦、耐心、細致的思想矯治、教育轉化工作,使大部分邪教癡迷者認清邪教本質,回歸正常工作和生活軌道。我們也要積極響應國家規定,理性看待邪教問題,對邪教骨干與普通信眾予以區別看待。

其次,要摒棄偏見,正視問題。辛格指出,“譴責受害者”的積習阻礙了專業人士去觀察大多數陷入邪教中的人,并對成為邪教犧牲品的人缺乏足夠的認識和理解。對普通人而言更是如此,我們很少機會對邪教現象作深入、具體的了解,也大可不必耗費過多精力作系統、詳盡的研究,但我們至少要明白,邪教問題不是一直以來想象的那么簡單,要摒棄刻板偏見,祛除那種“加入邪教的人不是笨就是壞”、“邪教邪說不堪一擊”、“騙得了別人、騙不了我”的錯誤觀念。我們不一定具備揭批邪教的能力,但可以做到不看、不聽、不傳、不信邪教的宣傳。我們不一定有能力挽回被邪教洗腦的家人,但是應該知道第一時間不是去指責謾罵,而是親情感化或求諸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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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力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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